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色、優勢,我覺得都歸結於我們60年前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這個憲法的偉大使得中國人民有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樣一個獨具特色的制度。
  檢察機關的地位也是1954年憲法確立的。當時共和國的締造者們在研究國家機關時,非常關註檢察機關的設立,把它作為中國憲政體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明確不採用三權分立,但制憲者們當時意識到任何公權力必須有一個機關來嚴格監督,如果沒有控制監督,那麼國家政治會不穩定,因此他們很期待中國檢察制度的建立。中國的檢察制度從一開始誕生就有中國特色。它的功能不僅僅是一個公訴機關,還是能有效制約、制衡公權力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中為何如此強調檢察機關的地位的原因。
  回顧過去,我們可以看到,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首先維護的是國家核心價值觀和法制,包括公訴權在內的權力的行使都是從國家核心利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齣發的,所以不能簡單地拿我們的檢察機關和西方檢察機關來比較。中國的檢察制度體現的是中國特色,應理直氣壯、毫不動搖地堅持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所以,我們應該進一步提高憲法意識、國家意識、人權意識,使檢察機關在國家的核心利益維護、人權保護,以及整個社會協調發展當中,發揮更有擔當的作用。  (原標題:堅持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不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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